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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经法案例】不值得!邻里间因停车问题大打出手
  发布时间:2025-01-15 09:38:00 打印 字号: | |

俗话说的好,“远亲不如近邻”。然而两家相处多年的老邻居却为停车问题而大打出手,甚至“对簿公堂”。近日,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案件。



基本案情

老赵和老李两家系村邻,曾因停车问题产生过争执,经村里调解,约定停车位“谁先到谁先停”。2022年12月某日傍晚,老李的朋友先将车辆停放在路边,后老赵将自己的车辆并排停放,导致道路无法通行。老李夫妇俩到老赵家中敲门欲协商挪车事宜。老赵的儿媳开门后,与老李夫妇产生争吵,相互辱骂。老赵听到声音赶来后,争吵升级为肢体冲突,双方四人手扯脚踢,均在争斗中倒地。老李见妻子被压制,就用腿压在倒地的老赵胸口处,致老赵受伤。四人被村邻拉开后报警。

2023年3月,某公安分局对老李夫妇和老赵儿媳分别处行政拘留和罚款。老赵就医被诊断为肋骨骨折,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老李夫妇赔偿其医疗费、误工费等费用20000元。

法院审理

法院审理认为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本案中,原告老赵与被告老李夫妇双方对于纠纷均未采取理智、合理的方法予以处理,对矛盾升级及原告受伤的结果均存在过错。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由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50%,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。



法官提醒

谩骂和拳头不会解决问题,只会激化矛盾,得不偿失。邻里之间应当以和为贵、互谅互让、团结友善,遇到纠纷要保持冷静、理性,凡事多商量,力争圆满化解矛盾纠纷。同时提醒各位车主,车辆停放应本着方便别人通行的原则,文明停车方便他人,也方便自己。
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: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


 
责任编辑:审管办